
新炎陵客户端8月21日讯(记者 何湘柳)8月19日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对外发布《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通知规定,新增3种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,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。
据了解,调整后,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,本人(或配偶、未成年子女)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,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(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)累计超过本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;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;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群众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,此前,只有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;出国(境)定居等情况可以领取。
同时,在此前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申请领取的基础上,通知增加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、电子社保卡、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,参加人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类申请渠道。
一审:龙晶晶 二审:盘世林 三审:谭湘拓
责编:田婧怡
来源:炎陵县融媒体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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